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胡秀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秀蓉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胡秀蓉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396元。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0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98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11,291元之清償方案 ,聲請人每月僅能負擔7,500元,且尚有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清償方案,聲請人顯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曾於順德精緻美容洗車坊擔任洗車員,每月薪資24,000元,嗣因疫情而放無薪假,現於千裕鮮小吃店擔任助手,每月薪資收入約20,8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5,965元,名下財產僅善化中山路郵局存款餘額978元、永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款餘額2元、全球人壽保單兩份,自估保單價值約30,000元、104年 出廠之機車一輛,無其他財產,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等債務,共計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為2,254,39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25-46頁;消 債更字卷第27-35、47-83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4,870,919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在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0年4月6日日向本院聲請 債務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11,291元之清償方案,聲請人每月 僅能負擔7,500元,且尚有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清償方案,聲請人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致雙方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0年5月6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9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9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號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曾於順德精緻美容洗車坊擔任洗車員,每月薪資24,000元,嗣因疫情而放無薪假,現於千裕鮮小吃店擔任助手,每月薪資收入約20,8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7、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在職證明書、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千裕鮮小吃店照片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7-49、53-57頁;消債更字卷第41-43、86-93、263-267頁)。依此,應以每月平均薪資20,800元認定為聲請人固定收入。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善化 中山路郵局存款餘額978元、永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款餘額2元、全球人壽保單兩份,自估保單價值約30,000元、104年 出廠之機車一輛,而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善化中山路郵局存摺、永豐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摺、全球人壽保單封面影本兩份、新光人壽保單封面一份、機車行照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51-52頁;消債更字卷第37、45、249-251、255-261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名下全球人壽保 單之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平均薪資20,8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該金額未逾越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6元之範圍,依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5,965元,尚屬合理。 (四)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20,80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5,965元後,餘額4,835元,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 後,其債務金額高達4,870,919元,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 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15,374元 消債更字卷第103-115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23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62,261元 消債更字卷第233-243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2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87,570元 消債更字卷第117-122頁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8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70,522元 消債更字卷第123-135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2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97,254元 消債更字卷第101-102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642,629元 消債更字卷第143-157頁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5月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204,137元 消債更字卷第159-172頁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1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539,512元 消債更字卷第229-231頁 9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讓自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總金額為905,000元 ⒈參照債權人清冊,消債更字卷第35頁。 ⒉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消債更字卷第137頁。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7月9日止,債權總金額為246,660元 消債更字卷第173-227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870,9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