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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沈珮芬
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正本。

⒊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最新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從事之工作,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之每月薪資收入30,000元,是否為扣薪14,000元後之金額?

⒍聲請人父親及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及其女兒、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⒎聲請人父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及其父親、女兒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聲請人主張受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人,是否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名義是否為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027號民事裁定?並應陳報執行事件案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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