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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宥銘(原名陳文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是否仍任職於尚福模具廠股份有限公司?應說明平均每月實領薪資金額,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為16,965元(不包含子女扶養費)?

⒌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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