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絲縈即李曉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絲縈即李曉晴 住○○市○○區○○0街000巷0號0樓 之0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擔任保母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收入證明。 (二)債務人自陳每月從事經營網路團購之營業活動,每月收入10,000元等語,請補正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0,000元及每月營業淨利為1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以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09 年12月止之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