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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盧亨龍

  • 當事人
    陳瑞華即陳娟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瑞華即陳娟娟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案列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5 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請說明撤回上開更生程序之原因。 ⒉依108年12月6日聲請人戶籍謄本所示,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 路000號,聲請人應陳報實際住所或居所,並說明本院是否有 管轄權。 ⒊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⒌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國民年金資料、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⒍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最新每月薪資證明;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 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債務人有無申請領受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⒏聲請本件更生程序前兩年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⒐是否實際扶養母親?金額為何? ⒑若有扶養母親,應說明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包含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並提出母親之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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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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