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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洪碧雀

  • 被告
    薛如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如伶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自民國109年12月起至110年3月止之員工薪資表。 (二)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需受其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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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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