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淑姿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思源企業社(統一編號:00 00000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 ,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