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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張玉萱

  • 當事人
    楊景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翠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范惠霞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莊智超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鄒永展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廖士閔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安妤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債 務 人 楊景斌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范惠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莊智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代 理 人 廖士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免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淑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惠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以及前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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