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翊裕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涴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楠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