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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雯娟張麗娟王鍾湄

上訴人
張偉雄
上訴人
東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甫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109年度南簡字第4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適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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