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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
    黎德明

  • 原告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律師受聲請人利德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茲聲請民國110年7月28日開庭錄音光碟,請惠予照辦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僅於聲請書表示聲請110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請本院予以「照辦」,並未敘明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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