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雄
- 代理人
- 李汶宜律師
- 相對人
- 張桂蘭
- 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訊問程序陳述之真意,聲請准予交付110年度司字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於110年11月4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相對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