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凃佩勳、翡翠森林紫微區一期管理委員會、張秋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被 告 翡翠森林紫微區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8,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