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請求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陸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山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藝珍、蘇鈺珺、姚松義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5,205元【計算式:17,727,780元+9,516,570元+10,215,450元+12,325,405元=49,785,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