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號
- 原告
- 安得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棋森
- 被告
- 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5年7月1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應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又查,系爭土地之價額,依109年12月份之公告現值計算,應為2,714,000元【計算式:29,500元/㎡×土地面積92㎡=2,714,000元】,系爭土地價值少於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