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瀅寶企業有限公司、趙國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瀅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根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1,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