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謝延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謝延軒 謝延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宏、饌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