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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勤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知婷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住○○市○○區 ○○街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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