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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達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瑋呈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7,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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