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達呈工程有限公司、陳瑋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達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瑋呈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7,23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