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貿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耀麟
- 訴訟代理人
- 張思涵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睿民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南澤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被告
- 銪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瑞隆
- 被告
- 保精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銘文
- 被告
- 十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健
- 被告
- 勇健堂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猜
- 被告
-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曉玲
- 被告
- 尚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春典
- 被告
- 石三傑
蔡吉雄
莊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柏油、紅綠燈、路燈、水溝、水溝蓋、電杆、電纜、建物,及土地下之自來水管線等物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建物、動產占用土地之價值,又原告稱無權占用之面積為該土地之「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4,568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013.99平方公尺,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23,2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3,524,5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0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