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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貿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麟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被告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告
銪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隆
被告
保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文
被告
十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健
被告
勇健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猜
被告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玲
被告
尚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典
被告
石三傑

蔡吉雄

莊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柏油、紅綠燈、路燈、水溝、水溝蓋、電杆、電纜、建物,及土地下之自來水管線等物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建物、動產占用土地之價值,又原告稱無權占用之面積為該土地之「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4,568元(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013.99平方公尺,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23,2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3,524,5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0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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