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詹易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詹易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