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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告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668元(139,668+2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㈡原告黃鈴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710元(350萬+28,7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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