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鈴惠、黃聖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 告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668元(139,668+2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㈡原告黃鈴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710元(350萬+28,710),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