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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 原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聖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 告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668元(139,668+2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㈡原告黃鈴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710元(350萬+28,710),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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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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