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429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