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林吳金環
- 被告
- 英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俊秀(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7年7月5日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總價額,依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3,969,134元,系爭土地價額已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