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李燿全
- 被告
- 佳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泰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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