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
    涂秩誠

  • 原告
    南謚光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范明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南謚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秩誠 被 告 范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對原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其提起本訴係因兩造就被告有無出資1,000,000元有所爭執,此即原告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應以1,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周玉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