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鑫工程行(合夥)、陳合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合鑫工程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合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