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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許嘉容

  • 當事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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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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