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勇興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