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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張麗娟

  • 當事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翁文鍾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4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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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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