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楊茂生
原告
楊尚翰
被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楊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肆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⒈確認被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企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8月28日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下稱白河地政)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⒉確認被告楊金華就系爭土地於同年月18日向白河地政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金額30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⒊被告高雄企銀、玉山銀行及楊金華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原告所提起之本件訴訟,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核定之,而原告主張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分別為3000萬元、500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為299/1000,則系爭土地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元(見本院卷第75、77頁查詢資料)計算,價額為858萬6,84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低於上開債權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858萬6,846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萬6,8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當期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 抵押權設定之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 00000地號 74,052 270元 299/1000 2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736 270元 299/1000 3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35 270元 299/1000 4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26,640 270元 299/1000 5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116 270元 299/1000 6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869 270元 299/1000 7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4 270元 299/1000 8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1,257 270元 299/1000 9 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 2,656 270元 299/1000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 面積共106,3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元/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299/1000=858萬6,846元(元以下4捨5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