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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榮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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