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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聖涵

原告
嘉其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被告
旭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晟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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