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江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水盛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