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許裕評、莊黃麗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許裕評 莊黃麗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吳武龍、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啟恩間給付投資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0元(計算式:133,200,000元+46, 800,000元=18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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