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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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