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吳東原
- 被告
- 三和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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