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東原、三和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政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吳東原 被 告 三和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