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384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