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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羅郁棣

  • 當事人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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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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