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