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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3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天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杭潤鵬
被告
寶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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