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3號
- 原告
- 宋敏琪
- 被告
-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詹中任
- 被告
-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張雅萍
楊尚儒
張舜翔
劉懿嬅
黃鍾賢
蕭凱元
林柏元
劉家蓁
黃庭毅
洪子晽
黃俊勳
邱詩涵
方亭瑩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百舜公司)、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麗公司)、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2.被告詹中任、興百舜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3.被告詹中任、百麗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4.被告興百舜公司、張雅萍、楊尚儒、張舜翔、劉懿嬅、黃鍾賢、蕭凱元、林柏元、劉家蓁、黃庭毅、洪子晽、黃俊勳、邱詩涵、方亭瑩應給付原告4,625,3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5.以上第1至4項之給付,如任一項義務人為給付後,他方於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依原告上開聲明內容,可知被告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25,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