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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王文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昇生活有限公司(原名關懷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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