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王春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中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華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白丞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維鴻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