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嘉譜營造有限公司、張雍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78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