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楷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黃楷菱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4 上列原 告與被告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雅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5頁)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