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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軒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軒凱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2,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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