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陳䊹伊
- 原告賴薇涵、蘇崑銘、陳乾禾、王禎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賴薇涵 蘇崑銘 陳乾禾 王禎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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