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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䊹伊

  • 原告
    賴薇涵蘇崑銘陳乾禾王禎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賴薇涵 蘇崑銘 陳乾禾 王禎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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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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