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7號
- 原告
- 南錩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娟
- 被告
-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7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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