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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林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寶發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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