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林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寶發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