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建達、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陳建達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250萬元+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