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銘展工程行、林勝榮、康克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銘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勝榮 被 告 康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7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謝靜茹